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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的编写(制定)工作,审核过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编写(制定)设区市级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或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二、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省政府表彰的财会先进工作者;或全国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的组织者(前四名);或全省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的组织者(前三名);或获得全国会计知识大赛二等奖;或获得全省会计知识大赛一等奖;或论文获得全国本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二等奖;或获全省本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见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四、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设区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著作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的学术专著、译著或编著(如系合著、合编本人应为主编、副主编或撰写5万字以上)1部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工作报告或调查报告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工作报告或调查报告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工作报告或调查报告1篇并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工作报告或调查报告1篇并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三等及以上奖项或收入论文集的论文2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