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和省招委有关文件规定,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综合考虑普通文理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数、考生成绩及志愿填报情况,确定原公布的高职(专科)批次参考线即为我省高职(专科)院校最低录取控制线,具体如下: 第一批高职(专科)院校最低控制分数线,文史类459分,理工类437分;第二批高职(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文史类377分,理工类36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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