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六:严格规范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及发布
2008年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将通过“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审核并备案所属高校上传的招生章程。只有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除教育部规定可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所有统考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分送并由各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