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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考“阳光工程”,规范招生工作,保证中原工学院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原工学院始建于1955年,原为中央部属院校。1998年,转由中央与河南省共建,以省管为主,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管、文、理、经、法多学科发展的高等院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三条 中原工学院共分三个校区:1.北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2.南校区位于郑州市新郑双湖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号;3.西校区位于郑州市中原西路146号。
我校的二级学院中原工学院广播影视职业学院位于郑州市文化北路79号。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主要为硕士研究生、本科和高职高专,同时还招收适量少数民族预科班。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研究生学制二至三年,毕业合格由中原工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本科学制四年,毕业合格由中原工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专升本学制两年,毕业合格由中原工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高职高专学制两年或三年,毕业合格由中原工学院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中原工学院招生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八条 中原工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实施对招生录取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并接受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以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政策。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按国家教育部核准的2008年中原工学院招生专业名称和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