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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北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湖北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湖北师范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湖北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513,学校校长、法人代表:向显智教授。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82号(邮政编码:435002)。
第五条 学校是湖北省属重点综合性本科师范院校,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办学层次以本科为主,兼有研究生和少量高职(专科),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地处国家“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武汉城市圈之一的湖北省黄石市,占地面积2002亩,校内树木葱茏,碧波荡漾,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场所。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招生工作处为学校招生专门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有关政策的精神,组织实施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考试时间、要求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艺术类各专业生源及就业情况,确定每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政策及考试办法,招生工作处与各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进校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2008年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3890人,其中本科3160人,高职(专科)730人。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档案比例一般为120%以内,艺术、体育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或改学英语。
第十七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同时兼顾教师职业的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总分高低依次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第三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均为2分。
第二十条 汉语言文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等专业录取时要考虑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相关单科成绩。
第二十一条 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含专业方向)文理兼收,文化成绩计分方式以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主,录取规则为在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业文理兼收,文化成绩计分方式以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主,录取规则为在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要求男生身高在1.60米以上,女生在1.50米以上,携带肝炎病原者或其他体检受限的考生,不能报考。新生进校后,在教育科学学院培养。
第二十三条 美术学、艺术设计、工业设计专业录取规则为文理兼收,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英语成绩不低于50分。
第二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文理兼收,湖北省内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术科成绩×2)排序录取,外省按体育术科成绩录取。考虑体育专业的特殊性,男生身高1.80米以上,女生身高1.70米以上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艺术特长生考生必须参加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和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共同组织的专业测试,取得合格证书,且高考分数达第二批本科(一)分数线,才能报考我校。我校今年艺术特长生本科招生计划为20人,招生项目为声乐、器乐、舞蹈、综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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