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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新生的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广东省2008年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广州大学是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合并组建的综合性大学,属国有公办性质,1958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83年开始招收研究生,2006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07年教育部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优秀,校本部在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办学层次为研究生、本科;另设有合作办学的校外二级学院,招收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广东省和各有关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招生政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学校设立普高招生领导小组,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普高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情。普高招生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招生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法律顾问室)、纪检(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高职处、后勤产业处、财务处、网络中心、招生就业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实施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高考录取期间,招生就业工作处与各学院、学校有关部门派出的人员共同组成录取工作组,完成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在高考录取期间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招生就业工作处和招生监察办公室、法律顾问室负责考生招生投诉、申诉的处理。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通过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广东省和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分别以广东省和其他省份招生管理部门向考生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校内各专业的考生人数不平衡,学校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九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分省公布招生计划。学校可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学校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执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各类专业的收费标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向考生公布。
第十一条 校外二级学院的收费标准,由各学院独立向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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