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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为保证招生工作公平竞争、公正选拔,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校名全称:广西艺术学院,学院代码(国标):10607;学院地址:南宁市教育路7号(本部),桂林校区地址:桂林市雁山区。
第三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上级主管部门为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培养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广适应”的创新型和实践型相结合的艺术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在学院党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章 学历层次与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历层次: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
第七条 计划性质:公办。
第八条 学院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 2008年计划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1500人(各专业招生数见附表),面向全国投放有计划的省份招生。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招生对象及条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入学考试
第十条 报考我院各专业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并通过由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根据生源省的要求是否须通过省(区)艺术联考。
第十一条 广西考生报考我院艺术设计(服装与形象设计、时尚造型与形象展示)、美术学(书法、美术史论、文化艺术管理)、音乐学(文化艺术管理)等专业方向为全区艺术统考不覆盖的专业,只须参加并通过我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十二条 凡通过我院专业考试获得专业合格证的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的文化统一考试,外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50分,数学成绩计入文化考试总成绩。
第十三条 入学考试外语语种: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