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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校名全称为梧州学院。学校地址是广西梧州市富民三路82号(北校区),广西梧州市大学路32号(西校区)。
第四条 梧州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学院代码:11354。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08年我院面向广西、吉林、天津、辽宁、黑龙江、福建、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安徽、山西、河北24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2008年我院安排17个本科专业28个专业方向和16个高职高专专业招生,具体招生专业及人数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结合专业志愿和高考成绩,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七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线上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已满,调剂至其他专业录取,对于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各专业对男女比例不予限制。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除英语专业外,公共外语课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学院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对专业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艺术类考生术科考试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术科考试成绩为准,我院不另行组织考试。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报考师范类专业原则上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60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0CM;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原则上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5CM。
第十三条 对符合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照顾条件的加分考生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认可。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师范类本专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2000元/年,艺术类本专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6500元/年。本科其他类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3000——3600元/年,高职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6000元/年。
住宿费收费标准350——850元/年。
以上收费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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