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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学属性:国家公办、全日制高等院校。
二、录取规则:
1、学院在录取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2、严格按有关省(市、自治区)招办规定和录取批次进行录取。
3、专业分配原则:各专业首先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满额的专业再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或平行专业志愿考生,额满为止。若仍不满额,从未确定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中按总分由高到低将其调剂到未满额专业中,额满为止。
4、填报我院志愿,如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填报有服从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未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5、我院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6、报考我院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7、报考体育、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自治区招生办统一组织并认可的专业加试。
8、对录取的新生到校报到后要求调整专业可按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本章程由新疆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地址:乌鲁木齐市光明路333号(新疆教育学院校本部)
乌鲁木齐市五星北路西二巷28号(新疆教育学院东校区)
咨询电话:0991-8898231、8898006
传真:0991-886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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