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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加强对监理工作的规划和管理
全省监理工作由谁来规划和管理,交通部和黑龙江省交通厅的有关文件早已明确规定。质监部门是政府授权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为认真贯彻执行政企分开的政策,在省交通厅的领导下,质监部门应切实履行规划和管理监理工作的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把全省监理工作规划好,管理好。
3.4 严格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管理
(l) 外省和外系统的监理单位和人员要求进入黑龙江省监理市场,必须经厅批准,由省交通质监站进行资信审查和登记。未经资信审查和登记的监理单位,业主不得向其招标、聘请、委托监理业务。
(2) 目前,黑龙江省在原太高速公路建设中,推行了监理人员持“监理上岗证”上岗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应逐步在全省推广。
(3) 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由持监理资格证的高级工程师担任;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标段组长,应由持监理资格证的工程师担任。
(4) 认真做好监理工程师申报初审、报批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申报、审批、发证工作,努力提高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率。
3.5 加强监理队伍建设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在监理市场竞争中,监理单位之间的竞争,是企业信誉、人才、装备、财力、管理水平的竞争,要通过学习、锻炼造就一批综合、组织、协调能力强,政策、技术、管理水平高、超前预控意识强的监理队伍;要增强企业经济实力,增添先进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使企业的综合实力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6 应杜绝监理业务转包
国家计委、建设部、交通部早已明文规定,不准监理业务转包。交通部杨盛福总工程师1996 年7 月3 日在全国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总结讲话中指出:
“不允许转包监理任务, 从中提取管理费,我们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监理资格。不准挂以总公司名义承担任务,而实际完全由没有资格的分公司具体运作”。黑龙江省监理业务转包现象较为严重,只从中收取管理费,却根本不去过问工程情况,造成的后果:一是越级监理或无证监理;二是具体运作的单位人员不足,迫于临时招聘, 把无证人员,甚至未经监理培训的人员、外系统的人员也聘来凑数,造成持证率低、责任低、监理效果差的后果;三是由于提取了较高的管理费,运作单位甚感监理经费不足,迫于大量压缩监理的独立抽检工作量,不搞监理中心试验机构,从而对工程质量控制不严、不科学,极大地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深度和力度。因此,应严格杜绝监理业务转包。
3.7监理业务范围应明确划分
一个省,有不同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存在是正常的,其监理业务范围应严格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划分,不得越级监理,也不得本单位监理本单位的工程,以利建立正常的监理秩序。
3.8 对本省专业监理企业应给予扶持
为了培养、壮大、提高本省的专业监理企业,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建议今后凡在本省境内的交通建设工程,一般可优先由本省的监理单位通过平等竞争,按其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公司本身,应从加强科学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综合实力,取得社会信誉上狠下功夫。以高素质、高信誉取胜,抓住机遇,为企业奠定雄厚的发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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