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面试时间:届时由各招考部门(单位)和各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提前一周通知参加面试的报考人员。
3、区直机关和各级法院、检察院的面试工作由自治区
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组织实施。市直机关的面试工作由各市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局组织实施。面试原则、程序和方法及组织工作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执行。
(三)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3)]×60%+面试成绩(满分120分)×40%
九、考核、体检
笔试、面试结束后进行考核体检。
(一) 由招考部门(单位)负责计算笔试、面试总成绩。
区直机关和各级法院、检察院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复核;市直机关由各市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局复核。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组织、人事部门依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按录取名额确定参加考核、体检人员名单。考核或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
(二)考核工作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着重考察考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和有关情况,以及报名时提供的本人情况是否真实等。区直机关由各招考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各级法院、检察院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检察院分别组织实施;市直机关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三)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由招考单位负责组织,在主考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被体检考生承担。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录用审批
(1) 按照自治区、市分级录用的办法进行。
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办理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垂直管理系统人员审批录用手续,各市政府部门人员的录用手续按隶属关系报市人事局审批。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各市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非行政机关人员的审批录用手续。
(2) 对经审核合格的拟录用人员(法、检系统须先分别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审批录用,并向被录用人员下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被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各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办理审批录用手续的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十一、其他
(一)报名时,凡与招考部门(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报考人员,必须回避。
(二)新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人事厅安排进行初任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三)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进行考核,合格者正式任职定级,不合格者取消录用。
(四)新录用公务员在录用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最低服务期未满的公务员不得流动。
(五)考试录用工作的监督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监督暂行办法》执行。由自治区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实施监督。
(六)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为招考公务员的主考机关。
(七)招考具体事宜可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宁夏新闻网查询。
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址:http://www.nxpta.gov.cn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 事 厅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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