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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下半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06年11月25日    公务员_考试大    考试编辑:水自流    【纠错

( 1 )《申论与写作》考试: 150 分钟,满分 100 分;

( 2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 120 分钟,满分 100 分;

( 3 )《法律基础知识》考试: 120 分钟,满分 100 分;

( 4 )《公安基础知识》考试: 90 分钟,满分 100 分;

( 5 )《汉语基础知识》考试: 60 分钟,满分 100 分。

2 笔试试卷命制: 笔试试卷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用维、汉两种文字统一命制。

3 笔试加分: 对使用非本民族文字答题的维、汉、哈、蒙、柯、锡伯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的基础上加 10 分;对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可在笔试总成绩的基础上加 5 分。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只能加分一次,不能累计加分。

4 、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定于 2006 年 12 月 16 日 --17 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5 、笔试合格分数线

笔试合格分数线根据考生笔试总体情况由自治区统一确定,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笔试成绩不合格或有一门课缺考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汉语基础知识》成绩不计入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 60 分,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

6 、笔试成绩公布

2007 年 1 月 10 日 18 时(北京时间),考生可通过新疆人事考试网站( www.xjrsks.com.cn )、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 www.xjrs.gov.cn )查询笔试成绩。

(三)资格审查

1 、资格审查时间: 2007 年 1 月 15 日 — 17 日进行资格审查。

2 、公安机关资格审查由所招考的地(州、市)负责;报考地(县、市)检察机关、自治区纪检委、自治区国税、地税、质监、工商、监狱、劳教系统的资格审查均由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纪检委、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劳教管理局负责( 资格审查地点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三) 。

3 、面试入闱人员本人需持下载的《报名表》、身份证、毕业证、准考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自治区用人单位或各地(州、市)进行资格审查。

4 、 使用维吾尔文字考试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考生需携带国家颁发的汉语水平考试( HSK )中 C 级(六级)以上证书;报考检察机关的考生,获得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需提供《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持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相关证明。

(四)心理素质测试

报考自 治区公安厅机关及直属部门、乌鲁木齐市、伊犁州公安机关职位资格 审查合格的考生,进行心理素质测试,测试结果仅作为参考,不作为淘汰考生的依据。

心理素质测试时间定于 2007 年 1 月 19 日。

(五)面试

1 、面试组织

面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实施;其中,地(州、市)公安机关的面试工作由各地(州、市)人事局负责实施。

2 、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面试入闱人员按照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确定,招录人数 1 — 9 人的职位,按照 1 : 3 的比例确定;招录人数 10 人以上的职位,按照 1 : 2 的比例确定。在笔试合格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 60 分 。面试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3 、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时间定于 2007 年 1 月 20 日 --24 日。

正式面试开始时间为上午: 10 : 00 时,下午: 15 : 30 时(北京时间)。

具体面试时间、地点 2007 年 1 月 10 日登陆 新疆人事考试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查询《面试日程安排表》或电话询问自治区用人单位及地(州、市)人事局。

4 、面试要求

( 1 )报考地(县、市)检察机关、自治区纪检委、自治区国税、地税、质监、工商、监狱、劳教系统的考生须提前 1 天到自治区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到;报考地(州、市)公安机关的考生到所报考地区面试地点报到。考生在正式面试开始时提前 30 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候考地点的考生,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 2 )面试时,考生需提供笔试准考证、毕业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面试结束时原件退还本人。缺少上述证件又不能确认其真实身份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 3 )面试费用由考生承担,面试费用 40 元。

5 、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计算方法:总成绩 = 笔试成绩÷笔试科目数× 50% +面试成绩× 50% 。

(六)体能测评

1 、报考各级公安机关、劳教系统的考生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 1 : 2 的比例,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

2 、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劳教系统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成绩当场公布, 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公安机关 、劳教系统 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详见(附件四)。

(七)体检

体检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 1 : 1 的比例,由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地(州、市)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五)执行(公安机关、监狱、劳教系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转贴于:公务员考试_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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