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安全生产法治。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加快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建设。组织修订《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应急管理与处置、重大危险源、区域安全规划、事故预防与控制、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人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4.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加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人员、设施、装备、经费等到位,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装备水平、作业场所和场所监督检查执法和重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举报中心,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
5.加大安全投入。制定和完善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多元化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6.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地方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整顿和规范小煤矿,提高规模,减少小煤矿数量,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改革矿产资源税计征方式,实行以储量为基数的计征制度;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合理调整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利益关系。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国家继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瓦斯(煤层气)抽采和利用实行税收优惠。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落实对煤矿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提高矿工待遇、素质和劳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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