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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检验批合格质量规定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的规定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规定
(04年考试题)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最后由( )确认。
(04年考试题)在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应对其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其综合
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 )共同商定。
(04年考试题)在工程质量验收各层次中,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组织或参与( )的验收。
5.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的验收程序与组织
检验批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的验收程序与组织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由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技术性能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因此规定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程序与组织
1)竣工初验收的程序 2)正式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4.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