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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条 文化馆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现行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4.0.2条 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第4.0.3条 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
第4.0.4条 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度(m) 表 4.0.4
| 部 分 | 双 面 布 房 | 单 面 布 房 |
| 群众活动部分 学习辅导部分 专业工作部分 |
2.10 1.80 1.50 |
1.80 1.50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