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一)一般规定
1.本节适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12—20的要求。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注:本节的“抗震墙”即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中的剪力墙。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注:①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②框架—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
①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框支抗震墙结构;
④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适用的最大高度;
⑤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对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作了以下补充规定,A级高度的乙类和丙类建筑应符合
表12—21的规定;B级高度的乙类和丙类建筑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
注:①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画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等高度:
②表中框架不含异形柱框架结构;
③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地面以上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④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Ⅳ类场地上的结构,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
⑤甲类建筑,6、7、8度时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9度时应专门研究;
⑥9度抗震设防、房屋高度超过本表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有效措施
注:①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等高度;
②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地面以上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③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建筑或位于Ⅳ类场地的建筑,表中数值应适当降低;
④甲类建筑,6、7度时宜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8度时应专门研究;
⑤当房屋高度超过表中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有效措施。
(3)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12-23的数值;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12—24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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