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2-25确定。A、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应符合表12-26及表12—27的要求。
注:①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6度外可按表内降低—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②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③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加强部位以上的一般部位,应允许按抗震墙结构确定其抗震等级。
注:①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适当确定抗震等级;
②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框支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③板柱-剪力墙结构中框架的抗震等级应与表中“板柱的柱”相同;
④9度乙类建筑抗震等级应为表12—27中的特一级采用。
注:底部带转换层的简体结构,其框支框架和底部加强部位简体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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