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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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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学历 |
从事建筑
设计的
最少时间 |
对应的
最迟毕
业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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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
(不含
职业
中专) |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 |
四年制(含高中起点三年制)毕业 |
5年 |
200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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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 |
三年制(含高中起点二年制)毕业 |
7年 |
200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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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专业 |
四年制(含高中起点三年制)毕业 |
8年 |
1999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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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专业 |
三年制(含高中起点二年制)毕业 |
10年 |
199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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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 |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
8年 |
1999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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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专业 |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
10年 |
199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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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 |
建筑学(建筑设计) |
毕业 |
3年 |
200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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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专业 |
毕业 |
4年 |
200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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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及以上 |
建筑学 |
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 |
2年 |
200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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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专业 |
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 |
3年 |
2004年 | |
附件三: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文件
注建[2004]5号
关于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成绩管理的通知
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事厅(局)资格考试各主管门:
2002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修订后,将原《设计前期工作》和《场地设计》两科合并为《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科目。由于在1998至 2001年期间(注:2002年停考一年)有通过原《设计前期工作》和《场地设计》两科中一科的考生,因此在2003年度的考试中设置了:01专业(第一科全考)、02专业(第一科上半科)、03专业(第一科下半科)。为便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已通过半科成绩的有效期即五年(次)内仍未通过另半科的,则已通过的半科成绩失效,此后必须报考01专业。
例如:考生2000年通过了《设计前期工作》,至2005年仍未通过《场地设计》,则已通过的原《设计前期工作》成绩失效,2006年起需报考01专业。
二、在已通过半科成绩的有效期即5年(次)内通过了另半科的,视为该考生通过了《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全科,该科的通过时间以最后通过的半科为准,此后报考须按01专业报考。例如:上述考生2004年通过了《场地设计》,则该考生《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一科通过时间视为2004年,成绩有效期为5年(次);无论此后是否再考《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科目,在2005年报考时须报考01专业。
三、自2007年起,取消02专业(报考第一科上半部分)和03专业(报考第一科下半部分),考生只能报考01专业。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四: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文件
注建[2004]6号
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考试书目内容的通知
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事厅(局)资格考试主管部门:
根据近期工程勘察设计有关规范、标准修订和相关管理规章实施情况,经研究,特对2004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使用的规范、标准及部门规章做如下调整:
1、规范、标准类:
2004年考试所使用修订后的规范、标准,以2003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原书目中包含的旧规范、标准同时废止。此原则适用于今后对书目规范、标准类内容的调整,即以本考试年度上一年12月31日以前正式实施的规范、标准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2、法规类:
鉴于《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第68号令)已废止,故今后不再将其列入考试书目;另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令第2号)替换原书目中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
为方便考生备考,请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各地人事厅(局)资格考试主管部门尽快通过各种传媒将此文件内容通知有关考生。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