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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 | 日期 | 考试时间 | 科 目 |
| 5月 10日 |
8:00-11:30(3.5小时) | 建筑设计 | |
| 一级 | 13:30-15:30(2.0小时)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 |
| 16:00-18:00(2.0小时) |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 ||
| 5月 11日 |
8:00-11:30(3.5小时) | *场地设计(作图题) | |
| 13:30-17:30(4.0小时) | 建筑结构 | ||
| 5月 12日 |
8:00-10:30(2.5小时) | 建筑材料与构造 | |
| 12:30-18:30(6.0小时) |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 ||
| 5月 13日 |
8:00-10:30(2.5小时) |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 |
| 12:30-18:30(6.0小时)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 ||
| 二级 | 5月 10日 |
8:00-11:30(3.5小时) |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
| 13:30-16:30(3.0小时) |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 ||
| 5月 11日 |
8:00-11:30(3.5小时) | 建筑结构与设备 | |
| 12:30-18:30(6.0小时) |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
注:1.带“*”号的5个作图题考试科目的考生于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
2.自2008年起“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科目的考试时间由原5小时改为6小时。
四、考场设置
根据国家关于执(职)业资格类考试考点设置的有关规定,本次考试考场统一设在乌鲁木齐市。
五、资格审查及条件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需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按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4]12号)执行。2008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及2008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见附表1、2.续考考生凭往年准考证即可报名。新报考人员必须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1)本文附件2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按该表要求执行;
(2)不具备本文附件2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b.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按《2008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附件二)执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人员,可以申报考试;
3.不具备(附件二)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考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三)香港、澳门居民和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注册建筑师条例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均可报名参加全国一、二级建筑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和所在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职业年限证明;台湾居民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同时在报名时,必须采集国籍地区信息。
(四)按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由原来的五年改为八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由原来的二年改为四年。具体实施办法按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执行):
1、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调为8年。2004年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
2、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来的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
3、自2008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二00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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