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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业证明及学历证书到属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持相关材料到属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核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省属直管单位的企业和部门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确定。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负责将考试成绩通知单下发考生。
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人事厅颁发国家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地级以上城市条件较好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考前培训和考试教材的征订由建设厅负责。凡参与考试命题、阅卷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建设部或以参与有关建造师工作的专家和人员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有关部门核定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祝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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