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起重吊装安全规定:
4.4.1.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主体工程主体结构吊装,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吊物重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宽比大,精密,贵重以及施工条件特殊困难的情况下,应编制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技术付总批准后方可进行。
4.4.2. 起重吊装工程必须分工明确,统一指挥作业。
4.4.3.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装机具和索具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4.4.3.1. 各种起重机在吊装前必须对机械,安全制动装置详细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4.4.3.2. 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使用,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执行。
4.4.3.3. 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禁止超载使用。
4.4.3.4. 起重设备工具在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确认无疑方可使用。4.4.3.5. 严禁利用厂区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生产性建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4.4.3.6. 不停车大修或技措工程的吊装施工,必须作出吊装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吊装。
4.4.3.7. 所有起重吊装必须经安全部门审查批准,持工作安全许可证方可进行。
4.5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规定:
4.5.1.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传动和危险部分,都要设防护装置。
4.5.2. 各种起重、运输机械必须设有联锁开关及超载、回转、卷扬各行程控制等安全装置。
4.5.3. 木工机械必须保持各种安全装置齐备好用。
4.5.4.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机械本身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查、确保机械设备完好。
4.5.5.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导线必须设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4.5.6. 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规定。
4.5.7. 电动手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
4.6拆除工程安全规定:
4.6.1.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等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拆除施工方案,经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拆除工程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4.6.2.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交底,学习拆除工程安全操作规定。
4.6.3.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4.6.4. 拆除工程,应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部分应保持稳固,不许用挖切或推倒方法拆除。
4.6.5. 拆除物料不准自上而下抛掷,应采取吊运和顺槽流方法,并及时清理运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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