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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
—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
—一般情况下应取1.0;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应取0.9。
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一般情况下应取1.4;
—对标准值大于4KN/m2 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应取1.3。
注: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可按建筑结构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3.2.6 对于偶然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宜按下列规定确定:偶然荷载的代表值不乘分项系数;与偶然荷载同时出现的其他荷载可根据观测资料和工程经验采用适当的代表值。各种情况下荷载效应的设计值公式,可由有关规范另行规定。
3.2.7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并应按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S≤C (3.2.7)
式中C—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例如变形、裂缝、振幅、加速度、应力等的限值,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3.2.8 对于标准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 应按下式采用: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3.2.9 对于频遇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 应按下式采用:
式中Ψf1—可变荷载Q1 的频遇值系数,应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Ψqi—可变荷载Qi 的准永久值系数,应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3.2.10 对于准永久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 可按下式采用: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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