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5 吊车荷载
5.1 吊车竖向和水平荷载
5.2 多台吊车的组合
5.2.1 计算排架考虑多台吊车竖向荷载时,对一层吊车单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宜多于2 台;对一层吊车的多跨厂房的每个排架,不宜多于4 台。
考虑多台吊车水平荷载时,对单跨或多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应多于2 台。
注:当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考虑。
5.2.2 计算排架时,多台吊车的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的标准值,应乘以表5.2.2 中规定的折减系数。
注:对于多层吊车的单跨或多跨厂房,计算排架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及荷载的折减系数,应按实际情况考虑。
5.3 吊车荷载的动力系数
5.3.1 当计算吊车梁及其连接的强度时,吊车竖向荷载应乘以动力系数。对悬挂吊车(包括电动葫芦)及工作级别A1~A5 的软钩吊车,动力系数可取1.05;对工作级别为A6~A8 的软钩吊车、硬钩吊车和其他特种吊车,动力系数可取为1.1。
5.4.1 吊车荷载的组合值、频遇值及准永久值系数可按表5.4.1 中的规定采用。
5.4.2 厂房排架设计时,在荷载准永久组合中不考虑吊车荷载。但在吊车梁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可采用吊车荷载的准永久值。
转贴于:结构工程师考试_考试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