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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免基础考试者。
2、*表示1995年我国首次实行的建筑工程专业教育评估毕业生,须等到1999年才能参加专业考试。
3、专业名称以国家教委1993年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本科、研究生专业目录为准。
4、此表规定的报名条件均以1997年底为时限,注(一)时间以后逐年顺推,注(二)时间年限不变。
表二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报名资格条件(参加基础考试科目考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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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专 业 名 称 |
学 历 或 学 位 |
职业实践 |
最迟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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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专 业 |
结 构 工 程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199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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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 |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
199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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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
199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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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毕业 |
1年 |
199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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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近 专 业 |
建筑工程(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进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199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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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
199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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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毕业 |
1年 |
199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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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科专业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
1年 |
1996年 |
注:此表规定的报名条件均为1997年底为时限,以后逐年顺推。
五、申报考试人员,需有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方准申报。
六、专业考试合格人员由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和人事部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七、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结构工程设计业务的,须申请注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九、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若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十、各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名单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转贴于:结构工程师考试_考试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