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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书管理
1、证书的发放
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合格证书。各省级承办机构在考试结束后,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信息标准》(第六版)的要求上报有关信息库。经审查合格后,目前方式为教育部考试中心按合格考生人数发放空白证书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发放单》第一联、第二联,并酌发部分备用空白证书。证书发放采用机要通信(即邮政机要)的方式,依据各省返回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省级承办机构机要通信登记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专用)》中的联系人及地址,自考试结束之日起,每两个星期发放一次合格证书,发放时间截止到考试结束后50天。收到证书后,各省级承办机构根据清单数目对证书进行清点、核实。各省级承办机构颁证结束后80天内,将备用证书中打印错误的、损坏的、更换证书原件、剩余的证书以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发放单》第二联、更新后的考生数据库必须通过机要通信(即邮政机要)退回教育部考试中心,用于换发、补发的证书需有正式报告说明原因及换、补发情况。
各省级承办机构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变动,必须及时通知教育部考试中心。
2、证书管理
受教育部考试中心委托的各省级承办机构负责证书的管理。其中包括证书编号(前12位)、打印、建档、颁发、换发、补发及接受有关用人单位查询等。
各考点只负责所属考点证书发放工作,不得参与其他证书管理工作。考点到省级承办机构领取证书时,须办理正式清点、交接手续。发放考生时,考生须本人持身份证、成绩单来领取,并填写领取登记清单。
上报信息中存在考生姓名、身份证号错误、成绩登录错误等情况,由考点核实考生报名时的《考生报名登记表》,如属考生个人原因填写错误的,一律不予更换证书。
换发、补发证书的考生的信息必须单独以数据库形式报教育部考试中心(数据库结构同考试信息库),超过1个考点的,各省级承办机构必须先行汇总后上报。
由于身份证号码升位以及非考试机构原因将证书遗失、损坏等要求补办、更换证书,一律不予接受。证书遗失、损坏的可由承办机构依据《关于夹芸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管理等有关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考委办[1999]93号文件开据《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明》,并须加盖省级承办机构公章有效。
3、证书的编号、打印
证书编号由各省级承办机构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信息标准》(第六版)的规则编排前12位,后2位由我中心统一编制,证书的“成绩”项处,成绩“合格”和“良好”的,证书上只打印“合格”字样;成绩“优秀”的,证书上打印“优秀”字样。
证书打印的标准:
1)各省级承办机构可使用全国统一的考务管理系统或自行编制打印软件。其中“姓名”处为宋体、二号字;“成绩”处为宋体,四号字;其他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字体大小:11号。具体打印位置按照证书打印样张由各省级承办机构自行调整。
2)证书中计算机打印不出来的汉字,或姓名超过8个汉字的,可由手工填写。没有身份证号的考生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将证书发给本人,待本人将来取得身份证号后自行填写。但对姓名打不出来同时身份证号又没有的合格证书,不能直接发放,需由省级承办机构填写姓名后再发给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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