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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准考证,两证齐全,方可参加考试。
(二)各科试题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印制在同一份试卷上)组成,配有答题卡和答题纸。客观题部分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部分在答题纸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无储存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试部门发放、回收。
各地市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2006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宣传和报名组织工作,不得拖延时间,延误工作。
附件:
1、2006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 月下旬 | 各地完成报名及资格审查 | |
| 月初 | 安排考场、上报试卷预定单 | |
| 月下旬 | 发放准考证 | |
| 考 试 |
9月8日 | 下午2:00—5:00资产评估 |
| 9月9日 | 上午9:00—11:30经济法 下午2:00—4:30财务会计 | |
| 9月10日 | 上午9:00—11:30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下午2:00—4:30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 |
2、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报考条件)
人发[2002]20号
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服务于市场的需要,经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原《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学》科目,从今年起改为《资产评估》、《财务会计》,其它科目不变。
二、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四、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参加5个科目考试人员成绩的有效期限由2年调整为3年,实行3年滚动管理办法,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年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成绩滚动管理从2000年开始进行。
参加4年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人事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7]22号)及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1999]23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人事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中有关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人事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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