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协近日发布了《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每5年内应当至少接受1次执业质量检查。
2008年是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实施以来的第5年,《工作方案》要求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8年5月25日前,将所确定的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给中注协,并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2008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和处理结果汇总表及移交情况汇总表报给中注协。
另外,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具体方案,以及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手册》将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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