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1)掌握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利用形式及其会计处理的原则及方法;
(2)掌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投出方和接受投资方按照资产评估结果分别进行的会计处理;
(3)掌握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时资产评估的会计核算;
(4)掌握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形式、股权设置及相关政策规定;
(5)掌握同一控制下的食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不同会计处理。
2.熟悉以下内容
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3.了解以下内容
资产评估相关的价值概念与会计计量的关系。
(三)要点内容
1.资产评估概述
(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一般包括公开市场价值和公开市场以外的价值。资产评估所采用的价值标准与会计计量属性有密切关系,资产评估价值是公允价值的一种取得方式。
(2)资产评估结果的法定效力包括两个方面:作为出资、折股和建账的重要依据;作为交易双方确定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随着产权公开交易的增多,资产评估结果更多地作为交易双方确定交易底价的参考依据。
(3)资产评估会计处理应以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实现为前提;资产评估会计处理要以评估结果的有效为前提;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应以产权的完全变动或直接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入账的公允价格为前提;按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时要考虑评估基准日后资产价值发生贬损和权属变更的情况。资产评估的会计处理与资产评估结果的利用形式有密切关系,可以直接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调账、建账的依据,也可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公允价值的计量依据,还可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披露的依据。
(4)资产评估结果的具体运用。
①《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相同。根据这些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以非货币财产作为新设公司或对已设立公司增资扩股时,一般直接使用评估值作为确定出资的依据,此时接受投资方需按评估结果建账;投出资产方需按评估结果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
②《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奉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个可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应改变原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资产评估结果仅作为新老股东了解公司资产状况或公司价值时使用。
③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时,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需要根据资产评估结果折合为新设公司制企业的股本,此时需根据圈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的股权设置方案调账或建立新账。
④在资产转让中,若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时,一般以评估价值作为分摊单项固定资产价值的参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5)资产评估结果会计处理的方法,既可以采用沿用旧账法,也可以采用建立新账法,还可以直接作为公允价值的取得方式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或作为信息披露的依据。
在沿用旧账法下,在公司设立日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将评估增减值调整入账。对于评估基准日和公司设立日之问被评估资产发生变动的事项,需在建账日视该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调整。
在建立新账法下,一般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的折股方案进行会计处理。对于评估基准日和公司设它日之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情况,为确保新设公司资本保全,则需在公司建账时进行调整。
如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公允价值的确立依据,应对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6)与资产评估增值有关的税务问题,应采用综合调整或分项调整的方法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一般按照资产评估结果并经股东确认的价值作为对外投资和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对投出方而言,资产评估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一般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长期投资的计价依据,其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若发生评估减值,其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接受投资方按评估价值作为新设公司的相关资产和实收资本处理。当用非货币资产对已经存续的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时,其会计处理方法与上述原则相同。 转贴于:资产评估师考试_考试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