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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法是为了适应快速报价的要求而产生的,但是由于采用的价格是一种综合单价,仍然是一种计划的综合单价,而不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单价,所以称这种方法为 "过渡时期计价模式",相应地称这种综合单价为过渡时期计价依据。
8.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内容与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和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考虑风险后自主报价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
(1)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是由招标人按照《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和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它是由招标方提供的一种技术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中标签订合同,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的描述对象是拟建工程,其内容涉及清单项目的性质、数量等,并以表格为主要表现形式。
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作到四个统一,即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
项目编码:以五级编码设置,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九位为全国统一编码,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不得变动,其中一、二位为附录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后三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编码,由编制人根据设置的清单项目编制。
项目名称:在清单编制中项目名称的设置,可按《计价规范》附录中的项目名称为主体,考虑该项目的规格、型号、材质等特殊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而命名。
计量单位:计量单位采用基本单位,按照《计价规范》附录中各项目规定的单位确定。
工程数量: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应以实体工程量为准,并以完成后的净值计算;投标入报价时,应在单价中考虑施工中的各种损耗和需要增加的工程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照《计价规范》附录中给定的规则计算。
②措施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指为完成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除考虑工程本身的因素外,还涉及水文、气象、环境、安全等和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参考《计价规范》提供的"措施项目一览表"对项,不足部分可补充。
③其他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项。《计价规范》提供了两部分四项作为列项参考,不足部分可补充。
招标入部分: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其中预留金是指招标人认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投标入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其中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协调招标入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完成招标入提出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2)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包括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确定和办理工程结算等。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入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综合单价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不包括招标入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
①标底的编制。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②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订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制定,可参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或企业定额。若套用企业定额,投标报价时,除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外,招标人一般还要求附上相应的综合单价分析和说明,便于评标定标。

③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合同总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是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汁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是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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