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4)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没用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级和征收标准缴纳。
5.建设用地的转让和丧失
(1)建设用地的转让。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服从不同的转让条件。建设用地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2)建设用地的丧失。建设用地的丧失有两种情况:土地的灭失和建设用地被政府收回。由于地震、山崩、泥石流、火灾等自然原因造成土地灭失的情况,建设用地自然丧失。建设用地的丧失主要是被政府收回。政府收回的方式包括正常收回和闲置土地的收回。
6.城市规划对房屋建筑及建设用地的限制
《中华入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对房屋建筑及建设用地的限制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立项的要求;(2)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要求;(3)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的要求;(4)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开工的要求;(5)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竣工的要求;(6)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要求;(7)城市规划的其他要求;等等。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限制
《中华入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审核,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执法检查等,都必须依据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具体限制内容包括:(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规定;(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具体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定;等等。
8.耕地保护的相关规定
《中华入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保护耕地的方式是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国家对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的耕地类型做出了具体规定。国家耕地保护政策的相关规定包括:(1)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2)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4)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等等。
9.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的相关规定
土地整理,就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上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七地复垦,是土地整理的一种,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国家对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的相关规定包括:(1)土地开发整理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2)土地开发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 (3)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4)土地复垦应当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等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