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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2.保证
保证的种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应当通过保证合同的方式订立,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保证人应当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充当。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小能担当保证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担当保证人。
13.抵押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将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规定,抵押物的范围,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定着物等五种。
《担保法》还规定,对以不动产和其他需要财产为抵押物的抵押,采取登记生效的原则。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有:
(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2)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3)林木;
(4)航空器、船舶、车辆;
(5)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14.质押
质押与抵押的不同:(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3)登记手续不同;(4)设置次数不同;(5)收取孳息不同。
质押合同的生效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交付生效;
(2)登记生效;
(3)记载生效;
(4)出质人逾期移交质物,质权人接受质物予以占有的,质权合同自质权人实际接受质物时生效;质权人若在质押合同订立前已经占有质物的,不是以实际占有而生效,应当在质押合同书而订立时生效。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吼动产作为标的物设定质权,权利质押足以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设定质权。
15.留置
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的特征是:(1)成立上的法定性;(2)财产占有的事先性;(3)留置物与债权的关联性。留置权成立应具备四个条件。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半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对留置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留置物的代位物。
16.定金
定金是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的特征有:①双向性;②定金交付后即转移所有权;③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主要有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17.合同的变更、转让
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合同的变更有协议变更和依法变更两种。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三种。
18.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或者不再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有: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9.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发生不能履行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有两种形式: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合同债务的抵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小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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