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1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奉和出资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资经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中外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决议方式董事会是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l/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由董事长负责召集或主持。董事会形成决议采取的表决方式,根据所需表决事项重要程度的不同,表决可采取多数通过或一致通过的方法。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1)章程的修改;(2)企业的中止、解散;(3)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做出决议。
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两种组织形式,基于合作双方的意思组成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
1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合作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和方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合作各方可以约定在合作项目投资或开业后一定期间内,由外国合作者逐年回收其投资本金,到合作期满时,全部投资收回,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如果双方在合同中这样约定,则还应同时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比较常见的有两种:(1)外国合作者在利润分成中先行回收投资。(2)外国合作者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中进行资本回收。
20.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22.破产界限、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3.在确认破产企业的债权时。应注意的问题
(1)末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小必中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债务人的保汪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汪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24.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开、职权和决议方式
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依据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l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l/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泌的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