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9.股权投资收益的分配形式
股权投资收益的分配形式,比较常见的有如下几种类型:
(1)按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参与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分配;
(2)按被投资企业销售收入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
(3)按投资方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资金使用报酬等。
10.非控股型股权投资评估
(1)对于非控股型股权投资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即根据历史上收益情况和被投资企业的未来经营情况及风险,预测未来收益,再用适当折现率折算为现值得出评估值。
(2)对于合同、协议明确约定了投资报酬的长期股权投资,可将按规定应获得的收益折为现值,作为评估值。
(3)对到期收回资产的实物投资情况,可按约定或预测出的收益折为现值,再加上到期收回资产的现值,计算评估值。
(4)对于不是直接获取资金收人,而是取得某种权利或其他间接经济效益的,可通过了解分析,测算相应的经济效益,折现计值。
(5)对于明显没有经济利益,也不能形成任何经济权利的投资则按零价值计算。在未来收益难以确定时,可以采用重置价值法进行评估。即通过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评估,确定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所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6)如果进行该项投资的期限较短,价值变化不大,被投资企业资产账实相符,则可根据核实后的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所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非控股型股权投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采取成本法评估。
不论采用什么方法评估非控股型股权投资,都应考虑少数股权折价因素对评估值的影响。
11.控股型股权投资评估
对于控股型的长期股权投资,原则上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评估后再测算控股权投资的价值。对被投资企业的评估应以收益法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单独采用市场法,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与投资方的评估基准日相同。
12.评估人员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九、流动资产评估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流动资产评估内容的考核,测试考生对各类流动资产评估的特点及评估方法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分析和解决流动资产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流动资产评估的特点及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价值之间的关系;
(2)运用市场法、成本法评估不同类型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技术思路、约束条件和具体方法;
(3)运用成本法和市场法评估在产品、产成品及库存商品价值的技术思路、约束条件和具体方法;
(4)应收账款评估的基本程序,坏账损失估计的坏账比例法和账龄分析法。
2.熟悉以下内容
(1)流动资产评估的特点、局限性及评估程序;
(2)待摊费用和预付费用的评估方法;
(3)应收票据贴现值的计算方法。
3.了解以下内容
(1)流动资产的内容和特点;
(2)货币性资产的评估方法;
(3)评估应收账款的局限性。
(三)要点内容
1.流动资产评估的特点
(1)流动资产评估主要是单项资产评估。对流动资产的评估主要是以单项资产为对象进行价值评估。
(2)合理确定流动资产评估的基准时问对流动资产评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流动资产与其他资产的显著特点在于其资产的流动性和价值的波动性。不同形态的流动资产随时都在变化,而评估则是确定其某一时点上的价值,不可能人为地停止流动资产的周转。因此,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选择在会计期末,必须在规定的时点进行资产清查、登记和确定流动资产数量和账面价值,避免重登和漏登现象的发生。
(3)既要认真进行资产清查,同时又要分清主次,掌握重点。由于流动资产一般具有数量大、种类多的特点,清查工作量大,所以流动资产清查应考虑评估的时间要求和评估成本。对流动资产评估往往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流动资产分布的情况,对流动资产分清主次、重点和一般,选择不同的方法进行清查和评估,做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清查采用的方法是抽查、重点清查和全面清查。当抽查核实中发现原始资料或清查盘点工作可靠性较差时,应扩大抽查面,直至核查全部流动资产。
(4)流动资产的账面价值基本上可以反映其现值。由于流动资产周转快、变现能力强,在物价水平相对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流动资产的账面价值基本上可以反映出流动资产的现值。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历史成本作为其评估值。同时,评估流动资产时一般可以不需要考虑资产的功能性贬值因素,其有形损耗(实体性损耗)的计算只适用于诸如低值易耗品、呆滞、积压存货类流动资产的评估。
2.材料的评估
(1)材料评估的内容。企业中的材料,按其存放地点可分为库存材料和在用材料。在用材料是在生产过程中已形成产成品或半成品,已不再作为单独的材料存在,故材料评估主要是对库存材料进行评估。
(2)材料评估的步骤。进行实物盘点,使其账实相符;根据不同评估目的和待估资产的特点,选择相应的评估方法;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更多的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运用存货管理的ABC分析法,突出重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