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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大量出现的要求评估师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承担责任的诉讼,基本准则指出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4.《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基本内容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共6章32条,分别从基本要求、专业胜任能力、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等方面对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进行了规范。
(1)注册资产评估师遵纪守法的要求。
i.要独立地进行专业判断,不得以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预先设定的价值量作为评估结果。
ii.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iii.应当遵守保密守则。除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在执业过程获知的各种商业秘密和相关业务资料。
iv.不应同时在两家以上(含)评估机构执业,吐玉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
v.对参与评估人员的工作进行指示、督促和复核,保征评估人员执行执业标准、程序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vi.要维护评估行业的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其职业形象的活动。
vii.在每个具体的工作过程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沦的工作底稿,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好评估工作档案。
viii.要自觉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积极履行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迁务等要求。
(2)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
i.恪守独立性原则要求。独立性原则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对象。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服务对象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形式上的独立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为委托方提供服务时所表现的在社会公众或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委托人的形象。
ii.恪守客观性原则要求。客观性原则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尽可能地排除人为的主观因素,真实地反映、分析、判断和处理评估业务,不以个人好恶或成见影响工作结果。
iii.恪守公正性原则要求。公正性原则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时,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平正直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的行为。它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的执业过程中,应始终不偏不倚,公平地对待资产评估业务中的利益相关方。
(3)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接业务、评定价值、评估结论披露等具体执业过程中的职业道德要求。
i.不得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评估业务的承揽工作。
ii.在承揽和接受业务时,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iii.在接受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实事求是地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委托合同(协议)。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iv.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和执业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执业标准,不得随意删减、简化执业程序。
v.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估时,应当独立进行专业判断,不得以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预先设定的价值量作为评估结果。
vi.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使用合理的假设。
vii.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获取足够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应当对获取的资料、数据和评估有关事宜进行充分分析。
viii.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对参与评估人员的工作进行指示、督促和复核,保证评估人员执行执业标准、程序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ix.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有时还需要利用有关专家协助工作。
x.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在每个具体的工作过程形成评估工作底稿。
xi.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出具评估报告。
xii.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评估所依据的假设、限制条件和评估相关的必要信息。
xiii.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应当引导报告使用者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xiv.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不应在自己未参与或不了解项目的评估报告上签署,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4)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的专业胜任能力要求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要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应当先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获取了评估方面的专业知识、专业训练,并取得评估的实践经验,具备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才能进入这一行业从事评估活动;二是指已进入资产评估行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揽、接受和进行资产评估业务时,一般只能在其专业技能和时空安排等方面能够胜任的范围内进行,对超越其专业技能和时空安排等胜任能力的业务应当放弃、拒绝或采取恰当的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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