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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IDIC条款在公路建设中的运用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我们通常所说的FIDIC条款,就是指FIDIC施工合同条件。它通过业主和承包商签定的承包合同作为为基础、以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施工监理)为核心,从而形成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合同管理模式。
FIDIC条款在我国公路建设上的使用,始于八十年代中期的世行贷款项目。由于它具有条款严密、非常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工程建设各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风险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公平的特点,因此逐步为我所接受并加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不断加以调整(尤其是在监理工程师职权上),极大地促进了公路建设管理模式的改革,推动公路建设的发展。
一般来说,我国公路建设中的施工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常称之为“三控制”,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在三个控制中,质量往往处于核心的地位,这是由于:
1、工程质量的低劣,会带来工期的延长(需要返工整修)和投资的追加。以路基工程为例,施工过程碾压质量不能达到要求再来重新返工,进度和费用的损失都是极大的。
2、目前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主要是依据合同进行质量、进度控制和合格工程量计量,而变更合同(如工程变更、费用支付和工程延期)的权利则受到业主的限制和制约。
2、沪杭高速公路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与通常所说的质量管理网络并不完全等同。质量管理网络,侧重于各个管理层面上的相互联系,而质量保证体系应通过更注重于对工程实体质量的严格控制来实现预期的质量目标。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的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政府监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三级构筑。
政府监督: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监理:按照两级管理体制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即有业主通过国际招标选择的国外咨询监理公司(美国施伟拔公司)的专家和上海公路部门派出人员联合组成的监理部及业主委托有资格的监理公司组成的驻地监理组。两级管理:监理部负责全线监理工作,驻地监理组负责各自施工合同段的监理工作。
企业自检:由各施工合同段的承包商质量检查体系(自检、互检、交检)实施。
3、沪杭高速公路的质量监督
如前所述,FIDIC条款建立了独立、公正的施工监理制度,业主对于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了充分的明确,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给予了充分的阐明,把许多富杂的行为都归结为合同管理,对此质量监督工作应充分予以考虑。同时,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监理工程师的行为也应受此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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