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重点法条」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38~44条;《民诉解释》第144条。
「意思分解」
1有关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重点掌握第39条及《行诉解释》第39、41、42条之规定,尤其是第41、42条之规定。《行诉解释》的规定可视为特殊情形,主要有:
(1)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
(2)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
(3)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
2务求掌握《行诉解释》第40条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手中没有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法律文书,并不影响其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3对《行诉解释》第44条所列情形,尤其注意第(四)、(五)、(九)项,。其中第(九)项与民事诉讼法完全不同。参见《民诉解释》第144条。
「不要混淆」
1依《行诉解释》第44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而非驳回起诉;惟对于已经受理的,才适用裁定驳回起诉。
2务必注意第39条与《行诉解释》第41、42条的适用关系。
3《行诉解释》第39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类似除斥期间的规定,如2年、5年、20年须要注意(《行诉解释》第41、42条)。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重点法条」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相关法条」 《行政复议法》第21条。
「意思分解」
1识记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种情形,应注意其中第2种情形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
(1)原告申请;
(2)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
(3)不损害社会公益。
2比较《行政复议法》第21条,了解二者之异同。
「不要混淆」
第(三)项是“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46条。
「意思分解」
1掌握公开审理原则及其例外的3种情形。
2注意《行诉解释》第46条关于合并审理的4种情形规定。
「重点法条」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47条。
「意思分解」
1掌握回避申请提出的期限(《行诉解释》第47条第1款):案件开始审理时。
2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权利救济(《行诉解释》第47条第4款):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3回避决定权(第47条第4款)。
4回避人员范围(第47条第1、2、3款)。
「不要混淆」
1申请回避中,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该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工作,除非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而复议期间,该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2本条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同,可结合记忆。
「重点法条」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36~37、49~50条。
「意思分解」
1了解撤诉和视为撤诉的几种情形。
2了解缺席判决的情形。
3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36条,对撤诉后再行起诉的不同处理。此与《民事诉讼法》是不同的。
4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50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尤其是第3、4款之规定。
「不要混淆」
1申请撤诉是否准许是由人民法院裁定的,不是必然引起诉讼终结。
2依《行诉解释》第50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判决。
「重点法条」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67条。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不适用调解。
「不要混淆」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
「重点法条」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62条。
「意思分解」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一直是司法考试热点、重点,同时也是难点。务求准确掌握: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狭义)、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52条)。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可参照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第53条第1款)。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援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诉解释》第62条第1款)。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引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要混淆」
务必掌握第53条第2款,规章冲突的解决办法,此系司法考试重点。可与《立法法》对照记忆。
「重点法条」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53~59条。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法》的判决种类,系司法考试必考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一大难点。对此,我们详陈如下:
依上述各条款之规定,第一审判决可为以下几种情形:
1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作出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维持判决之作出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
(1)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1)全部撤销;
(2)部分撤销;
(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撤销判决的情形有: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适用撤销判决时,需特别注意的特殊事项有:
(1)《行诉解释》第53条;
(2)《行诉解释》第59条;
(3)《行政诉讼法》第55条及《行诉解释》第54条第2款之例外规定;
(4)《行诉解释》第60条第1款。
3履行判决
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负有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履行判决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而采用的一种判决形式,主要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四)、(五)、(六)项三类情形。
适用履行判决,应注意的特殊事项有:
(1)《行诉解释》第60条第2款;
(2)《行诉解释》第58条。
4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改变行政处罚行为的判决。适用条件是:
(1)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变更。
(2)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适用变更判决,应注意的特殊事项是《行诉解释》第55条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变更判决,原则上只能减轻不能加重(注意例外);不能对行政机关未给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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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方式,见于《行诉解释》第56条。该条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可适用该种判决。
6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确认被诉具体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依此,确认判决可分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见于《行诉解释》第57、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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