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所得税法 复习时重点围绕前6条。实施细则的内容整体来讲没有个人所得税法本身的内容重要。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
注意1年指的是一个自然年度的1年。居民以外的人都是非居民。居民对境内外的所得都要纳所得税;非居民只就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所得,具体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决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此处注意:(2)个体工商户并不就它的生产、经营所得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纳个人所得税。今年有可能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结合到一起进行考察,所以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要注意,个体户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它的投资人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减免。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计税率两种形式;注意企业所得税只是单一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4)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和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五)应纳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如下:(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2)个体工商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按月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源泉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的方式进行。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大纲要求熟悉,因此该法比较重要) (一)纳税人权利。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这是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的一大特点和历史进步。纳税人权利包括:(1)信息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秘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3)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4)陈述权、申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6)控告和检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又称为纳税登记(税务初始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或其他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重大变动,在法定期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制度。税务登记可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人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变更、注销登记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制度。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包括账簿凭证的设置制度、账务会计制度、发票管理制度、账簿凭证的保管制度和税控装置账簿。
注意:凭证主要指的是发票,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其它普通发票是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来印制。
账簿凭证的设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纳税人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3.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延期纳税要承担制纳金。
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3超过个月。
(三)税款征收主要强调查账征收。
其中有几点要把握:第一点,税收法定,这是一个大的原则,它决定了税务机关要依法征税,不能随意开征停征,不能少征、多征,不能提前不能延缓;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到了纳税期要及时纳税,结缴税款,如果不按期纳税,就是违法行为,要交纳滞纳金(按照滞纳税款每天收取万分之五)。如果纳税人遇到特殊困难,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纳税,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集中于省级税务机关。[法~律教育1网]延期纳税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减免税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税务机关才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纳税人具体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做出减免税的规定,即使做出也是无效的。对于擅自做出的减免税决定,税务机关是不得执行的,还要向上级税务机关进行报告。
征管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核定应纳税额。
(2)调整应纳税额。主要针对关联企业。
(3)检疫保全措施。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经营当事人;②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具体措施是: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就可以进行核定的权力,核定以后还不缴纳,可以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依然不缴纳,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就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注意这些措施是递进的,而不是并列的)
(4)保全措施。还没有到纳税期时税务机关采用的;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前置条件有两项:首先是没有到纳税期发现问题,纳税人转移财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在限期内又继续转移,此时要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或者限期缴纳;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具体保全措施是:通知银行冻结存款;查封、扣押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完税后解除这些措施;如果期限届满还不纳税,就要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的批准就可以扣划、拍卖、变卖。
(5)强制措施。到了纳税期了,责令限期缴纳,限期届满还不纳税,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具体强制措施:通知银行扣划存款;查封、扣押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针对的对象是可以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业务人及纳税担保人;
联系:两项措施都强调了个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须的住房和生活用品不在该两项措施的范围以内;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机关执行。
(6)清税措施。该措施的对象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7)保障国家税收的原则,税收优先原则。①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②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③拖欠国家税款在先,以财产设定担保在后。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税要优先于这些有担保的债权。
(8)在欠缴税款情况下,如果要对不动产和大额财产的处置要报告税务机关的报告措施。
(9)赋予税务机关以代位权、撤消权。
(10)当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的时候,合并后的主体承担责任,分立的情况下是分立后的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税务检查
1.税务检查的事项。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冶金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法律$教育^网 原创]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市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五)法律责任
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采纳扣缴机制。如果扣缴义务人应扣而不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则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罚款。
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类型。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类型主要包括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偷税行为、欠税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税务争议的解决:
纳税上的争议(例如:适用税率计算方法上的争议等)的解决程序:纳税义务人必须先纳税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既不纳税又不提供担保,则这种争议不予以解决;先纳了税或者提供担保后,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
对于处罚上的争议、对于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服的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或者复议后提出诉讼。
如果纳税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提出诉讼,则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众多的政府机关中,对自己的处罚决定能够自己采取强制措施的,只有税务机关,这是特殊之处。
总结:在征收阶段,对三类主体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在税务检查阶段,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生效以后,可以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