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的分类
商品、服务、集体、证明。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1)申请在先的含义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2)对申请在先的限制禁止与在先权利冲突、禁止恶意抢注。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自愿,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注意:烟草制品强制注册,否则禁止生产和销售(已经没有人用药品了)
(三)商标注册条件
1.申请人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2.商标的构成条件
(1)必备条件;→针对注册商标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2)禁止条件:
①针对所有商标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B、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C、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D、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E、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F、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G、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H、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I、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续展时不再准许)。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②只针对注册商标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可以用同音字避开,或交叉注册)
A、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C、缺乏显著特征的(兜底条款)―――一个词的含义越多,使用越广泛,在商标注册上就越没有显著性。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来源:考试大-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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