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编制投标文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以确保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没有提交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在各方面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况是指: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二)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函;技术方案和技术方案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技术指标、经济指标、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的说明等;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计划进度;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承担项目能力的说明,包括: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承担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相关专业的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设备、仪器情况和分析检测水平;近两年的财务状况;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项目实施的组织形式;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投标的密封和标记。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应用内外二层信封密封。内信封和外信封均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详细地址;写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请勿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启封”等字样;在内信封上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如果外信封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或做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招标人可拒绝过早启封的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联合投标。在联合投标的情况下,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投标人应当签定共同投标协议,明确投标各方所承担的任务,分享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比例等,并将共同投标协议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提交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只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接收由投标人或委托代理人面交和邮寄的投标书,邮寄时以签收日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书,招标人应原封退回,不得进入开标阶段。电报和口头投标不予接受。
第十八条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根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以便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这些证明文件包括:既往业绩;研究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资信证明;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资料;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国家规定的其它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投标的修改和撤销。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后可以修改或撤消投标,但以招标人在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为条件。在投标书的递交截止日期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后,直至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前,不得撤销投标。
(四)开标
第二十条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招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要求同一时间。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主持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或委托代表及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开标的全过程应记录在案,并由各方代表签字,归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开标程序
(一)由主持人宣读开标工作人员名单:主持人、验标人、唱标人、记录人。
(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请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书如果没有密封,或发现有开启过的痕迹,应认定为无效投标,不予唱标。
(三)宣读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招标人当众逐一拆开投标文件,并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的内容、项目主要目标、投标价格以及招标人认为其他合适的内容。
(五)评标
第二十四条组建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并应在开标前组织完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所有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议,提出评标报告,择优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科技项目评标委员会由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并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人。招标人应参加评标委员会,但人数不能超过总人数的1/3。受聘的专家中技术专家应占主导地位。
(三)评标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高级以上的职称;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对评标项目熟悉或比较熟悉,技术专家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具有良好的信誉;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与投标人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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