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可行性
为了保证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更广泛地开展和加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工程业主单位的迫切需要,而且工程监理活动也呈日益增长之势。因此出台《暂行规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格管理办法》是非常可行的,它必将对加强和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提高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质量和水平,起到积极的作用。
目前,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就将有上千亿元人民币的投入,在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中必须安全和质量是最为重要的,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是一种保证政府投资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因此,颁布和实施《暂行规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格管理办法》是非常可行的。
信息产业部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开展了资质认证工作,规范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的资格准入,对提高信息系统工程质量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得到社会有各方面的广泛认可。因此,在继续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基础上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进行管理,是非常可行的,并将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管理体系。
该《暂行规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格管理办法》在制定中,信息产业部对国外开展信息系统工程咨询和信息系统工程审计和控制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并认真分析了我国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特点,结合了国内其他行业开展监理制度的经验,并反复多次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因此,该《暂行规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格管理办法》基本符合我国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具体要求,是比较全面、适用、可行的。
随着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迅猛发展,国内已涌现出一大批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经验和较强专业实力的公司,许多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专业人员也逐步成长起来。所以,发布实施《暂行规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格管理办法》可以进一步规范监理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监理服务的水平和能力,这样才能使监理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从而为信息化建设提供保证。
因此,建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是非常可行的。
三、《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暂行规定》。
1、信息系统工程系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信息网络系统系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信息资源系统系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储存、处理的资源系统。
信息应用系统系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定义:
《暂行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3、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系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是经信息产业部考试、评审、培训合格,并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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