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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签约时,合同条款由物业公司拟定,而这一成不变的“惯例”将被改变。辽宁省鞍山市日前出台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可与物业公司协商约定服务条款,提出具体要求,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有权拒签并向相关部门申诉。
鞍山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很多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都出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由房产开发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条款、物业收费标准也往往是由房产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单方面拟定。很多业主签约时直接沿用这一合同文本,可能对某些问题规定得不够详细和明确,某些规定含糊不清,条款显失公平,为后续物业管理留下隐患。
根据鞍山市不久前出台的《关于规范物业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业主有权拒绝接受拟定的房屋销售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要求与房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条款。如果房产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文本显失公平,业主有权拒签,并向相关部门申诉。业主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如果发现有漏掉的相关约定,可以与房产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对合同的条款进行调整、补充,或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