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十月份购买了一个住宅单位,单位总价为六十九万元,分三期付款。在签约的当天我就支付了购房款二十万元,按约定今年三月底和九月底我需要分别支付二十四万元和二十五万元,如我延期支付购房款一个月,发展商有权单方终止购房合同,并收回我所购房屋。由于我资金周转上出现了一定的困难,至今都没有支付该房屋二期和三期的购房款。今年五月,发展商通过律师给我发了一封律师函,单方通知我已经终止了与我的购房合同。今年八月,我得知发展商已经将我所购买的房屋转手卖给他人,总价款为六十二万元。为此,我找到发展商,要求他们退还我的二十万元的购房款,但发展商拒绝退还我的购房款,请问杨律师,发展商没收我的二十万元是否合法?
经济合同一旦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合同还可以约定,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构成对合同的根本违约,合同的守约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因此,您与发展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当您延期支付购房款超过一个月的情况下,发展商可以单方终止合同的条款是合法的。根据合同的规定,发展商通过律师函通知您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行为是适当的。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合同违约金或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您在来信中没有提到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情况,因此我只能从赔偿经济损失的角度来分析,从您所了解的情况看,可以确定发展商转卖房屋的差价,即六十九万元减六十二万元的差额是因您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另外转卖过程中的一些费用也可以认定是应当由您来承担的。根据法律规定,除因您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发展商直接经济损失,发展商无权没收您的购房款。因此,建议您到发展商处查询因您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具体的费用支出情况,在扣减该部分支出的款项外,其余购房款您可要求发展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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