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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在背书任意记载事项的记载上,本票的背书应遵循的要求 依照汇票背书的原则,在背书任意记载事项的记载上,本票的背书应遵循如下的要求:
(1)背书人在本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本票权利,但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本票权利。
(3)本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本票权利。
402、本票对汇票付款规则的适用
(1)在我国《票据法》上,对于本票的付款,仅在提示付款期限上,做出了与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不同的规定,而在其他方面则完全适用有关汇票付款的规则,如具体付款的方式、付款人的审查责任、付款的效力等规则。
(2)本票不存在期前付款以及相关的责任问题。
(3)本票无须承兑和提示承兑,只需要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本票请求付款,即见票或提示见票。
403、本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本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本票出票时必须加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在该记载事项欠缺时,本票无效。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各项:
(1)票据文句。票据文句是表明所签发的票据为何种票据文字表示,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表明“本票”的字样。
(2)支付文句。支付文句是表明出票人自行承担付款的表示。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票据金额。票据金额是出票人承诺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的具体数额,亦即持票人得行使的票据权利的具体数额。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的、接受本票支付的人。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出票日期是本票上记载的、签发银行本票的日期。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出票人即签发本票的行为人。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由出票人签章。
404、本票出票的相时必要记载事项
本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本票出票时应当加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但在该事项记载欠缺时,并不发生票据行为无效的后果,而依票据规定的解释,视为已进行了相应的记载。与汇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比,在本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中,没有付款日期记载这一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而在付款地及出票地记载上,与汇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规定大体相同。
(1)付款地。付款地是本票上载明的进行本票金额支付的地域。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上记载的付款地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在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出票地是本票上载明的出票人签发本票的行为地。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上记载出票地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在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405、本票区别于汇票的特别规则
基于本票的特别性质,本票除适用汇票的各项规则之外,也有若干独有的规则,即本票的特别规则:
(1)关于出票人的资格限制。
(2)关于本票出票的规则。我国票据法主要对本票出票时的必要记载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而对其他记载事项,则适用有关汇票出票的规定。
(3)关于本票提示见票的规则。这是本票所具有的,不同于汇票上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的一种特别规则。
406、本票对汇票规则的适用
由于本票与汇票有着诸多相同或近似之处,在规则方面也就表现出相当多的同一性。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特别规则单独做出规定的同时,明确规定了本票对汇票规则的适用,主要有以下规则的适用:
(1)有关汇票出票规则的适用。尽管本票的出票规则和汇票的出票规则有很大不同,但汇票有关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效力的规定适用于本票的出票规则。
(2)有关汇票背书规则的适用。主要是汇票有关背书行为方式、背书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其他记载事项及背书效力的规则完全适用于本票的背书。
(3)对于本票的保证来说,除与承兑人有关的保证责任外,有关汇票保证的规则,包括保证行为的形式、保证的记载事项、保证的原则、保证的效力等规则,完全适用。
(4)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付款规定,除提示付款期限外,完全适用汇票付款的其他规则,包括付款的方式、付款人的审查责任;付款的效力等。
(5)基于本票与汇票的性质差异,若干汇票对汇票追索权行使的规则,如期前追索权等不能适用于本票外,本票追索权的行使适用汇票追索权行使的规则,包括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追索权的行使方式以及追索金额的规定。
407、部分适用子本票的有关汇票规则
(1)有关?正票出票规则的适用。我国票据法规定,有关本票的出票行为,适用该法第24条关于出票的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的规定。出票人得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这一得记载事项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票。
(2)有关汇票付款规则的适用。在我国票据法上,对于本票的付款,仅在提示付款的期限上,做出了与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不同的规定,而在其他方面则完全适用有关汇票付款的规则。
408、完全适用于本票的有关汇票规则
(1)有关汇票背书规则的适用。本票与汇票在背书转让方面,具有完全相同的规则。
(2)有关汇票保证规则的适用。在我国票据法上,对于本票的保证,没有特别规定,而完全适用有关汇票保证的规则。
(3)有关汇票追索权行使规则的适用。在我国票据法上,对于本票的追索权行使,没有特别规定,而完全适用有关汇票追索权行使的规则。
409、本票票据金额的记载规则
票据金额是出票人承诺向持票人五条件支付的具体数额,亦即持票人得行使的票据权利的具体数额。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我国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的面额为100元、5000元、1万元和 5万元四种,而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面额由出票人自行确定。因而,在票据金额的记载上,也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情况。在签发定额银行本票时,其票据金额的记载事先已经印制在统一规定的银行本票用纸上,仅须依需要的金额选择相应面额的银行本票即可,而无须另外记载票据金额;而在签发不定额银行本票时,则须由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金额记载要求,明确记载票据金额。此外,在进行票据金额的记载时,还需要注明该票据金额的具体支付方式,即为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
410、本票与支票的主要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从是否为自付证券看,本票为出票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属于自付证券;支票是出票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五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属于委付证券。
(2)从票据基本当事人看,本票有出票人和付款人两种;支票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3)从当事人资格限制看,支票的付款人一般限定为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各国一般不对本票当事人资格作出限制,但目前我国本票出票人限于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