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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清偿而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
(1)须为票据债务人之一。只有票据债务人才可以享有代位权。
(2)须已实际清偿票据债务。
(3)须经交付票据和履行其他法定手续。
242、票据取得与票据权利取得的关系
根据票据的完全有价证券特性,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因此,取得票据是(取得)享有票据权利的前提条件。但是,取得了票据,并非一定享有票据权利。因为持票人客观上有完全权利持票人、瑕疵权利持票人及无权利持票人之分。具体来说,票据取得与票据权利取得的关系,主要有三类情形:
(1)取得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主要包括四种:因发行而取得票据;因背书而取得票据;因交付而取得票据;因清偿而取得票据。这类取得方式的特点是:相关票据及票据行为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相关法定手续齐备。
(2)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
①恶意取得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据此,恶意取得实际上又有两种情形:直接恶意取得和间接恶意取得。
②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一般是指,受让票据时,未尽票据交易中应尽的一般注意,从无权利人手中取得票据或者取得无效票据或者以瑕疵方式取得票据。包括实质上的重大过失和形式上的重大过失。
(3)虽取得票据,但是否享有权利应视前手权利情形而定,主要包括:
①无偿取得票据。我国票据法只列举了三种,限于:税收、继承、赠与。
②依其他法规取得票据。
③不得享有优于前手权利的其他情形。
243、无偿取得票据的三要件
无偿取得票据应具备三个要件:
(1)须无偿取得,即取得票据时未给予任何对价。
(2)须限于税收、继承、赠与等三种情形之一。
(3)须依相应法律规定的相应方式取得。
244、对价的分类
对价可依不同标准予以分类:
(1)对价依是否相当为标准,可分为主观对价和客观对价。
(2)对价依财产形式为标准,可分为金钱对价、实物对价和权利对价。
(3)对价依给付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即期对价、已付对价和远期对价。
245、我国《票据法》对对价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10条中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代价。可见我国所规定的对价包含两个基本问题:
(1)双方认可,即双方约定或同意取得票据的对价的财产形式和给付时期,违反约定的对价的财产形式或给付时期的,属于基础关系违约,应依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之间相互关系的原理处理。
(2)对价的相对应,指对价的客观价值相当,票据法规定对价的意义在于保障票据债务人利益,不使票据取得人利用票据抗辩的原理,以转让票据的形式切断抗辩,使票据债务人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因此,无对价和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都应属于对价的不相对应。
246、以对价取得票据并享有完整票据权利的要件
以对价取得票据,还须再具备三项要件才能独立并完整享有票据权利:
(1)不知悉票据存在抗辩原因。如知悉存在抗辩原因而仍以对价取得票据的,其抗辩原因不予切断而可延续适用于对价持票人。
(2)无重大过失而取得有效票据。虽付有对价,但因重大过失取得无效票据或背书不合规则的,对价持票人仍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所付对价应依利益返还请求权或依基础关系请求返还。
(3)须无恶意。以期诈、胁迫等直接恶意取得票据,或明知直接恶意情形而仍取得票据的,虽付有对价,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付对价,只能依基础关系请求返还。
247、票据提示规则及其区别
“行使票据权利的票据提示。我国《票据法》第 4条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之一为持有票据,证明持有票据的方法即为提示票据,提示票据是行使票据权利的必须行为方式,如果不提示票据而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方式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不产生行使票据权利的效力,这是票据权利行使行为的特点,与民法上权利行使的行为有所不同。票据提示,依权利行使的内容和目的不同,可以分为行使支付请求权的票据提示和行使追索权的票据提示。行使支付请求权的票据提示又可再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承兑提示,在严格的意义上仅是确认支付请求权或请求付款人进行票据行为,而非实质意义上的行使支付请求权,付款提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使支付请求权。
(2)保全票据权利的票据提示。我国《票据法》第 40、53条规定:持票人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基于此二项规定,提示票据同时具有保全票据权利的意义,也是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之一。
(3)二者的区别。提示票据,作为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时,可以不依期进行。但作为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时,提示票据必须依期进行,否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所以,提示票据作为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和作为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又有一定的区别。
248、票据时效中断及方法
票据时效的中断,我国《票据法》第17条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进行了规定,票据权利在票据时效期限内不行使的,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据此,中断票据时效的行为,是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之一。票据权利的时效中断方法,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主要有: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履行债务、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债务等。除民法通则的规定外,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送达支付令,依破产法规定进行债权申报等行为,视同起诉或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也属于票据时效的中断行为,产生票据权利保全的效力。
249、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处所的分类
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处所,依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约定处所和法定处所。票据上所记载的债务履行处所为约定处所,票据上没有记载票据债务的履行处所而依法律规定来确定票据债务的履行处所的,为法定处所。
(2)票据债务人处所和公共处所。行使票据权利的处所,仅限为票据债务人的处所;保全票据权利的处所,除在票据债务人的所在地和处所进行之外,还可以在一定的公共场所进行,
250、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时间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内进行。营业时间包括营业日和营业时刻,营业日是指应该营业的日子,营业时刻是指营业日当天应当营业的时间。营业日又可分为一般营业日和特定营业日,营业时刻也可分为一般营业时刻和特定营业时刻。 转贴于:自考_考试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