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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试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求偿范围。
答:我国《票据法》第18条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求偿范围明确限定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所谓相当的利益是指:①价值相当。持票人因丧失票据权利而丧失的利益是票据金额所代表的利益,利益返还应与票据金额在价值上相当。②利益形态。返还利益的形态不限于货币现金,可以是所受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人认可的其他利益形态。③利益范围。返还利益不应包含利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其过错主要在于持票人本人,例如因票据时效届满而丧失票据权利,因此,虽然在票据到期以后的相当时间内才给以利益返还,但该项利益返还不应包括利息,只有当偿还义务人在利益返还请求权人正当请求之后,仍迟延返还利益时,才应自迟延返还之日起附加利息。
82、空白票据与不完全票据的区别有哪些?
答:从票据形式上看,空白票据与不完全票据非常相似甚至相同,但是,不完全票据应属无效票据,空白票据则是在填充完备后视同出票时就已记载完全的有效票据。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四方面:
(1)是否附有填充权。空白票据附有空白填充的授权,后手人可依填充权而使空白票据成为完全票据;不完全票据则是出票人已完成出票行为,没有附加填充授权的票据。
(2)不记载完全的意图不同。空白票据发行时的不记载完全,是出票人的故意行为,但其意图仍在于发行有效票据;不完全票据出票时未记载完全,是出票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其导致了所发行的票据无效。
(3)是否违反要式证券的特点。从最终意义上讲,空白票据并没有违反票据法关于票据形式要件的要求,也没有改变票据作为要式证券的特性;而不完全票据没有附空白填充权,一旦发行,即违反了票据形式要件的要求和作为要式证券的特性,应为无效的票据。
(4)填充空白行为的性质。空白票据中收款人及其后手人依填充权填充空白的行为为合法行为;不完全票据没有附有填充空白权,后手人为使票据要件齐备而填充空白时,应属一种票据变造行为。
83、空白票据具有何意义?
答:票据为要式证券,出票时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本应票据无效,但是票据在实质上是一种商务交易工具,票据的作用是为商务交易服务的,在商务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一定原因,在票据发行时尚不能确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一部分应如何记载,但又必须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以促进交易成交的情形,由此可以看出,空白票据的意义,在于商务交易的需要,在不能完全记载票据事项时,将空白票据作为以后完成的票据予以利用。
84、简述票据法上对空白票据态度的演变及我国票据立法的有关情形。
答:根据票据法的一般原理,空白票据与票据作为没权证券、要式证券的性质是不相符的。因此,票据法在空白票据的实践的早期和票据法本身实践的早期对空白票据采怀疑和敌视态度,不承认空白票据为合法发行和为有效票据。但在实践中,发行空白票据的情形大量存在,对票据秩序造成了冲击,也反映了票据法不适应票据实践的情形。各国票据法在票据实践的推动下,逐渐从简单的不承认态度转变为承认和允许发行流通空白票据,并设立了相应规则,例如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英美票据法等。
鉴于空白票据的现实作用和存在的巨大风险,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采取严厉态度,不承认也不允许汇票、本票签发和流通空白票据,仅允许支票发行有限空白票据。
85、简述填充权的不同行使期限。
答:空白票据填充权行使的期限,依不同情形而有所不同:①约定期间。当事人对填充权行使明确约定期限的,应在约定期间内行,使填充权。②票据时效期间。空白票据上记载有到期日或出票日的,填充权应自到期日起算或自出票日起算的票据时效期间内予以行使。③一般时效期间。空白票据上没有记载到期日或出票日,无法依据票据时效计算期限的,因填充权最初产生于基础关系债权,应依该项基础关系中的债权的民法时效期间为依据,确定填充权的行使期限。
86、试论空白票据的要件。
答:空白票据的要件主要有四项内容:
(1)以空白为要件。空白票据是出票时的应记载事项未记载完全,欠缺或空白一定的出票必要记载事项,是空白票据的当然要件。空白又可以分为两种:①空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空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填充完备,否则应为无效票据;②空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空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仍然有效,可以依法定规则予以确定有关事项内容,所以,空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不是必须填充空白,但有明确约定应予填充的,出票人可以违反特约为事由对相关人员形成抗辩。
(2)以出票人签章为要件。出票人不在票据上签章的,不负票据责任,并且不认为是进行了出票行为。填充权不是票据代理权的授予,没有出票人签章的空白票据,不是可以产生效力的空白票据,空白票据之所以称为票据,是以出票人签章之外的其他票据记载事项空白。因此,空白票据以出票人签章为要件。
(3)应交付票据。空白票据的出票行为和转让行为,也应以交付为要件,欠缺交付行动,出票人或转让人可以欠缺交付为抗辩,对抗未经交付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4)应附有空白填充权,如未付有空白填充权,该票据为不完全票据,应为无效票据。附空白填充权的票据,才为空白票据。
87、试论空白票据的效力。
答:空白票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空白票据的转让效力。承认或允许发行空白票据的票据法,都不对空白票据转让予以限制,因此,空白票据也可以转让流通。以‘空白票据转让时,其空白填充权也同时转让给受让人。空白票据转让同时具有两项效力:空白票据的票据权利转让和空白填充权转让。将空白票据填充完备后的票据转让,则与完成票据的转让效力相一致。
(2)空白票据的权利行使效力。空白票据的权利行使效力可分为两个时间:①未填充完备前。票据为要式证券,空白票据未填充完备前,虽因附有填充权而不应为无效票据,但因要式欠缺,也不应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的票据,在填充完备前,空白票据不可以行使票据权利。②空白填充完备后。空白票据经填充完备后,因形式要件齐备,已成为完成票据,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3)填充权的追溯力。空白票据经填充权人依填充权并在有效期间填充完备后视同自票据发行时即已记载完备的票据。因此,空白填充权具有追溯票据发行行为的效力。根据此项效力,出票人及其他人不能以票据发行欠缺要件为事由实行抗辩,也不能以填充权违约为由对抗正当持票人。
88、简述涉外票据具有的法律特征。
答:涉外票据有两项特征:①涉外因素的载体。判断票据是否为涉外票据,主要查认该票据上的票据行为的发生地,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的发生地,而不以行为人的国籍为依据;②涉外的依据。判断票据是否为涉外票据,必须是票据的所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
89、简述涉外票据适用法律冲突的含义。
答:票据是商务交易的重要工具,也是国际商事活动和金融活动的重要工具;但是,各国都有自己的票据法,各国的票据规则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差异形成了国际间票据流通或涉外票据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可能性。并且,为了有助于票据在国际间流通,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趋势产生了一定的国际票据条约或国际票据法,国际票据法与本国票据法的不一致,也是形成国际间票据流通适用法律冲突的重要原因。
90、简述本国法与国际惯例的关系。
答:国际商事实践中产生和适用的国际惯例,既是国际商事法律发展的重要渊源,也是国际商事交易中经常实际适用的规则。但是,与依照正式程序所产生或制订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相比,在效力上仍处于低一级的地位。在国际票据活动中,不能依当事人的选择不适用票据法而适用国际惯例。但考虑到国际惯例的地位和意义,我国票据法将有关票据的国际惯例置于补充地位,其第96条规定:我国票据法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此项规则应注意三种情形:①是可以适用,不是必须适用或应该适用。如果当事人事先或事后选择适用国际惯例的,应予适用;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国际惯例,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法律适用的,是否适用国际惯例,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自行决定。②只有我国票据法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的,才可以适用国际惯例。③虽有国际条约,我国也缔结或参加,但对有关条款我国声明保留的,该项内容我国票据法无明确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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