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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
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
持狭义说的学者,按照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严格地划清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理论上说,这种主张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下,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这门新兴学科的边缘性和综合性,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这一客观存在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的现实需要。
作为当代的法律学人,理应根据这一边缘性综合体自身固有的本质和特点,坚持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科学方法,以当代国际经济交往中涌现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作为中心,严格按照其本来面貌和现实需要,打破法学传统分科的界限,对原先分属各门各类的有关法律规范,进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和探讨。只有这样,才能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解决各种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
由此可见,应顺应国际经济秩序除旧布新的历史潮流,对待国际经济法的现有知识和现有体系,“拿来主义”与消化主义并重,逐步创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体现第三世界共同立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新体系。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何谓国际经济关系?学者界说可分为两大类。一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另一说则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含上述内容,而且包含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包括在国际民商法、国际私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或组织,即属于不同国家的国民个人(自然人)及各种法人。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各国的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总是尽力把自己所需要的各种秩序建立起来和固定下来,使它具有拘束力、强制力,于是就出现了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就是秩序创建的固定化和强制化。法律与秩序两者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是具有普遍性的。为维护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制订了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它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衡诸历史事实,上述第二种见解是可以接受的。迄今为止,国际经济法经历了萌芽、发展、转折更新三大阶段,而每一个大阶段又可划分为若干个时期。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这一阶段,大约在公元前数世纪到公元16世纪,其中包括:
(一)罗得法
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就已出现国际经济往来和国际贸易活动。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的种种习惯和制度,并逐步形成了有拘束力的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由于位于地中海东部的罗得岛是当时亚、欧、非海上交通要冲和国际贸易中心,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二)罗马法中的“万民法”
在古代的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后者即是专门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相互之间的贸易和其他关系的法律。罗马法中有关国际商务往来的规定,在古代即已逐步推行于西欧大陆,后来对世界许多地区影响甚大。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
公元10-15世纪间,欧洲许多自治城市国家各有立法的局面日益不能适应频繁商务往业的需要。必须设法排除各地法律歧异,遵守共同的行动准则,于是逐渐形成独立于东道城市或东道国立法的另外一套行为规范。行会组织设置自己的特殊法庭,或由本地商人与外国、外地商人组成混合法庭,依据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生活费商法典》。
(四)“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
欧洲中世纪时期城市国家之间缔结条约以建立共同商法规则,其中某些重要的商约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条约的萌芽和先河具有一定的意义,最引人注目的是“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其目的在于互相保护它们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对于联盟内部各盟员城市之间的商务争端,则应当按有关规定交付仲裁。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步形成,相应地,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这个历史阶段的各种双边商务条约可以大体区分为两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如果缔约国双方都是主权完全独立、国力大体相当的国家,缔约时双方都完全出于自愿,条款内容是互利互惠的,这就是平等条约。反之则是不平等条约。
(二)近现代国际习惯
与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并存的,还有许多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都贯串着强烈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精神。这是强者用以维持当年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种“恶法”。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除了双边性商务条约和协定之外,这个历史阶段的后期又陆续出现了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各缔约国对于专门针对某些常见的商务问题作出的统一规定都有遵循、执行的义务,其中影响较大的,如《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等等。
(四)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周期性的“生产过剩”和经济危机使各利害冲突的有关国家为了避免两败俱伤,针对某些“商战”激烈的专项商品,达成多边性的国际协定。这就是国际卡特尔专项商品协定。早在19世纪末叶20世纪初期就已陆续出现,特别是经历了1929年世界性的“生产过剩”和经济危机以后,更是层出不穷。其独特之处:第一,内容和范围具有特定的专题性或专项性;第二,作用和效果实际上主要用来调整私人之间的涉外经济关系;第三,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出现,对缔约国政府具有法律拘束力。
(五)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
为了减少和避免误会和纷争,提高国际商务活动的效率,有些国际组织或者学术团体,归纳和整理商务活动中的某些习惯做法,制订和公布各种商务规则,供各国商事当事人自由选择采用。一经采用,就成为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的经济行为规范。例如,1860年《格拉斯哥规则》;1928-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3年,《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等。其特色在于:第一,有关文本都是由国际性民间团体或非政府组织制订的;第二,所定各项规则,本身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拘束力或强制力,仅供各国商务当事人立约参考和自由选用,但当事人一旦采用并订入正式合同条款,即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国家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业如以一般法人身份参加国际商务活动,而且在有关经济合同中明文规定选用某种国际民间商务条规,即同样要受它约。
(六)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
近现代各个民族国家中商事立法逐渐完备,是因为:第一,近现代较大规模的商事活动向来具有越出一国国境的特性,各国国内商事立法大多参考和吸收了国际商务活动中所约定俗成的各种惯例;第二,由于主权国家享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因此各国的商事法规也同时适用于本国商人涉外的商务活动或商事行为,从而成为国际经济法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在前述历史阶段时的许多事实表明:近现代各民族国家的商事法制中,不论是“民商分立”、“民商合一”,还是英美方式,其共同趋势有二:第一,作为国内法的商事法规,内容日益丰富完备,并逐步走向国际统一化;第二,这些国内法同时被用来调整一定的国际经济关系,成为此类涉外商务活动的行事准则或行为规范,从而大大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推进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三、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自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40多年来,国际社会产生了并继续产生着重大的变化,第三世界作为一支新兴的、独立的力量登上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的舞台。它和第一、第二世界,既互相依存和合作,又互相抗衡和争斗,异致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机关报的格局,相应地,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出逐步进入“除旧布新”的重大转折时期。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
战后“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1944年7月,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在1945年12月分别正式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1947年10月,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随即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迄今为止,参加前两项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78个以上,参加后一项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25个以上,从而使这三项协定及其相庆机构都具有全球性的影响。
国际社会开始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阶段,具有不同于以往阶段的新特点:第一,上述三个多边协定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货币金融、国际关税壁垒和国际贸易往来等牵动整个体制的重大问题、要害问题,影响到各国经济生活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全局和根本。第二,过去许多双边性的商务条约只简略地涉及到关税、贸易、货币汇兑问题,其有关规定的广度和深度,远逊于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第三,过去这些双边性商务条约,规定不一,其适用范围也只限于缔约双方,而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具有广泛得多的国际统一性和普遍性。 转贴于:自考_考试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