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九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应掌握:
1、不正当竞争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两者的法律基础条件不同,正当竞争是依法竞争;不正当竞争是违法竞争。②两者的目的不同,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促进自身发展,创造社会财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为了击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以谋取暴利或优势。③两者的手段不同,正当竞争是经营者采用正常的、积极的手段求得发展;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诋毁、损害自己的竞争对手,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④两者的后果不同,正当竞争受法律保护,给社会和经营者本身带来正面的效果;不正当竞争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危害,对社会造成负面效应,且会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正当竞争与不平等竞争的主要区别:
①不平等竞争是经营者的外部条件不平等、不公平所造成的;不正当竞争是由于经营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造成的。
②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必定是违法行为。
③不平等竞争可能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不一定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不正当竞争则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危害社会。
不平等竞争与垄断的区别:
①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垄断是一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有些垄断行为则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
2、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⑴混淆行为,即在商品标记上的假冒或欺诈行为: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或可能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⑵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
⑶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⑷商品贿赂行为即贿赂销售、购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⑸虚假宣传行为即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同时,也包括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定作这类广告的行为。
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商业秘密,是指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⑺压价销售行为。即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⑻搭售行为。这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有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⑼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
⑽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1)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应了解:
1、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十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应掌握:
1、工业产权的概念、特征。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在我国,工业产权包括: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工业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同有形财产权相比)工业产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专用性(独占性、垄断性);
地域性;
时间性。
2、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把该商标用于其商品上的一种专有权。其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参加者。其客体是指注册商标(商标权只有在商标注册后才有效)。
3、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
随着国际间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的发展,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越来越重要。为此,产生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其中主要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在这个国际公约中,确定了下列三大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工业产权相互独立原则。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这一协定,主要解决商标的国际注册问题。按此协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注册商标,均可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后,受到其他缔约国的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条约》
我国先后参加了前两个国际公约。
4、专利的概念。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合法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这是专利最基本的含义。此外,专利也可以是指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还可以指专利证书,即专利主管机关发给专利权人的权利凭证。
5、授予专利的条件。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所提出的发明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要求是:
书面公开,以世界新颖性为准;
使用公开,以国内新颖性为准;
不相同或不相近,要求具有创造性;
要求具有实用性。
6、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主体的规定。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以及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享有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专利权人。
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也可以依照双边协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根据专利法规定,成为我国专利权的主体。因此,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发明人、设计人三种类型。
应了解:
1、商标注册。
2、专利的申请、审批和复审。
3、专利权的保护。
第十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应掌握:
1、消法的适用范围。
消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和主体的范围。该法在时间上适用于其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行为,空间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主体上,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也应当遵守该法。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这是对农民利益的一种特殊的保护。
2、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
⑴安全权
这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⑵知情权
这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具体说来: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⑶自主选择权
这是指消费者享有充分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⑷公平交易权
这里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⑸求偿权
这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⑹结社权
这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⑺获知权
这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⑻受尊重权
这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⑼监督批评权
这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
3、经营者的义务。
①严格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②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
③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④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⑤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⑥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⑦承担售后责任的义务;⑧遵守公平交易原则的义务;
⑨尊重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4、经营者赔偿责任的承担。
㈠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㈡由服务者承担。
㈢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㈣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㈤由租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承担。
㈥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5、能运用消法的有关规定分析案例。
应了解: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2、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应掌握:
1、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该法所指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述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
2、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⑴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①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②对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标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必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③对生产者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⑵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销售者不得违反禁止性、限制性的具体规定。
4、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形式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包括:⑴违反产品质量担保义务的损害赔偿,即售出的产品如违反了产品明示或默的质量担保义务,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⑵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考虑具体的赔偿问题时,应注意确定责任主体),法律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诉讼时效期间。产品质量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
《产品质量法》专章规定了“罚则”,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负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对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
5、能运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分析案例。
应了解:
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1] [2] [3] [4] [5] [6] [7]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