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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法内容比较庞杂,为提高复习效果,我们建议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地复习掌握,确保能通过考试。从教材的内容、大纲以及实际中的运用,我们认为《经济法概论》中的重点章目是公司法、合同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考生应对这些章目内容加强复习。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本章的内容比较抽象,而且有些方面学界争议较多,故每次考试中涉及此章的试题虽不多,但不少考生仍然感到难以把握。我们认为考生在复习此章内容时主要是在理解基础上抓住重点,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不必花费过多的精力。具体来说,本章应主要抓住经济法的概念和经济法律关系这两方面的内容。
一、对经济法概念的定义不仅要准确记住,而且要对定义中的关键词逐一理解: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由一系列经济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在的逻辑联系有机结合成一个整体,所以它是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等同于法律规范个体;另外,它是广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仅仅是指狭义的“法律”或“法规”。2、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必定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这就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非经济关系如纯粹的人身关系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而且也并非所有的经济关系都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自考教材认为,经济法仅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经济协调关系或协调经济关系,根据教材概括,这种经济协调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由此我们也可以推断出经济法的体系中也应当包括相关的四大亚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考生如果学习过法律基础或法理学,应当说比较容易掌握。除了定义外,关键是把握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考生要注意主体的资格如何确定,特别是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要掌握清楚。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一般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一致的,都是指有关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方面,除了要了解其分类,特别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不要把客体与物划等号,除了物,经济行为、精神财富都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二是要注意并非任何一种物均可作为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二章 企业法
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由于我国企业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尚在建设之中,还会有所变化,故在本章内容复习时,考生应当掌握一些较具体的内容,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一、首先要对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划分的各类企业的概念定义进行记忆,如什么是私营企业,什么是独资企业,什么是合伙企业。
二、要了解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规定:
1、企业的设立 主要是了解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立的条件和设立的程序,要注意并非所有的企业的设立,都要报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但任何企业的设立都必须办理开业登记,同时还要注意不同情形的企业有不同的登记主管机关。
2、企业的变更 要注意企业变更情形的广泛性,在企业登记注册事项中,除了从业人员的变化并不产生企业变更外,其他注册事项的变化均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均应办理变更的法定手续。
3、企业的终止 主要掌握企业终止的原因,在终止程序中要注意清理债权债务是必经程序,注意注销登记的法律意义。
三、企业内部领导制度方面,主要是厂长负责制和职代会。
1、厂长负责制是我国企业法的一项原则,在复习中要准确理解厂长负责制的含义,厂长的法律地位,在厂长负责制的内容中主要是了解厂长有哪些职权,对厂长的监督制度以及厂长的产生的方式和厂长职务解除的情况。
2、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应了解职代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及其机构,要注意企业工会委员会和职代会的关系。
四、法律责任方面,主要应了解企业的法律责任中的登记责任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公司法
公司是现代各国普通采用的最为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本章内容是经济法学习中的重点,考生必须予以高度注意。着重需要掌握的问题有下面一些。
一、我国公司的种类
在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这些概念定义的基础上,要注意比较它们之间的不同特点,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国有独资公司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
二、公司的设立
1、公司设立的概念及其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2、公司章程修改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
3、公司名称的要求和住所的规定;
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各项规定,对一些数字的规定要强化记忆;
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要注意设立条件、发起人的概念和责任、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方式、注册资本的要求,创立大会的召开及其职权。
三、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和股东大会 两者行使的职权基本相同,但要注意《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的两项特别规定,股东会会议的种类及召开的条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情形,表决权的有关规定。
2、董事会 注意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异同。
3、监事会 监事会的性质、产生和职权。
4、经理 注意区别经理与董事会的职权。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限制。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1、股份与股票 主要注意三个问题:
①股份与股票的关系;②普通股与优先股的区别;③《公司法》对记名股票的规定。
2、股份发行 了解股份发行的原则、股份发行的价格。
3、股份转让 主要了解股份转让的有关场所、主体的限制。
4、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概念、《公司法》对股票上市的条件规定以及暂停上市的情形。
五、公司债券
这一节内容主要是要掌握《公司法》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的规定。
六、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主要了解两点内容:一是合并的两种形式,二是合并分立后对原有债权、债务的承继问题。
七、公司破产、解散与清算
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1、清算组的组成的几种情况;2、清算组的职权;3、清偿的顺序。
八、法律责任
对该部分所列章的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了解,有关罚款数额的规定虽多,但稍加归并,其实并不难掌握。
第四章 合同法
本章与公司法一章目为该经济法课程中的最主要内容,涉及这两章的试分值一般要占到全卷的1/3.因此对本章内容也要详细了解,复习时要多下功夫。由于本章需要掌握的内容很多,现只能择其要点提醒考生注意。
一、合同的订立
1、依法订立合同的含义;
2、先合同义务的概念,《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理解;
3、合同的形式,特别要注意特殊的书面形式以及《合同法》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几种合同;
4、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特征;
5、要约的条件、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差别、要约的约束力问题;两种承诺的效力区别,合同成立的规定、新要约问题。
二、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及其要求;
2、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分法;
3、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要抗辩权的特点。
三、合同的担保
1、合同的担保的概念和方式。
2、保证人的资格;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3、抵押的含义;《担保法》对抵押物的规定;抵押登记制度;抵押的效力。
4、质押的含义及其类型;《担保法》对可以质押的权利的规定;质押的效力。
5、留置的含义;《担保法》对留置权的规定;留置的效力。
6、定金的含义;《担保法》对定金的规定;预付款与定金的区别。
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变更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
2、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民事责任。
五、合同的转让、抵消、提存和终止
1、合同的转让的情况及其要求。
2、合同的抵消。
3、合同的提存的原因、程序及其效力。
4、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后合同义务的含义。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1、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2、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条件。
七、在效力上存在缺陷的合同
1、无效合同的特点,处理及其种类;无效合同的确认权。
2、可撤销合同的含义,效力及其种类;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3、效力未定合同的含义,效力及其种类。
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该章内容的考试常会出现案例,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结合实际,分析具体合同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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