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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一、概述:
1、认定特别市场的依据:市场交易的标的对人的安全和健康、信息和风险不对称的程度、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力、政府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程度等等。
2、特别市场的外延:金融市场、自然垄断市场、仪器、药品市场、建筑与房地产市场、危险品市场、其他市场。
3、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定位:
(1)对特别市场予以特别规制的理由:由于特别市场交易的内容不是普通的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程序和后果影响到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国家宏观调控,直接而不是间接地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对该类市场的规制就不仅具有一般市场的规制所具有的公平、效率和秩序的价值,还具有其他多重功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和宏观经济结构的优化,实现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协调发展。
(2)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关系:
可以认为,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与特别市场的特点密切结合并体现其个性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具体体现为: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属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市场法律制度在特殊市场中的体现,是体现特殊市场特点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和发展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主要领域。
(3)意义:
实践意义: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对于从市场规制解决层出不穷的市场交易秩序问题,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机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良性运行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理论意义:为市场规制法理论研究提供新鲜的素材和推动力。
成为市场规制法学科体系和学科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
二、若干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1、金融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交易相对方是不特定的大多数,其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自由与否,具有较突出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同时,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是高负债经营,一旦经营不善破产,所影响的是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与银行业有关的存取款、贷还款、同业拆借和其他金融服务行为,大都涉及利率、汇率等资金价格,而这又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
(2)金融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体系:包括银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证券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期货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保险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信托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等
2、自然垄断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首先可根据自然垄断的行业分类进行制度分类,如分为电力市场规制制度、电信市场规制制度、邮政市场规制制度、城市供水(热、天然气)市场规制制度、铁路运输市场规制制度、有线电视市场规制制度等。然后分列规制体制制度、市场进入制度、交易行为一般规制制度、特别市场反垄断规制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等。
3、食品药品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欺骗性标示行为规制制度、价格行为规制制度、仪器药品市场准入制度
4、建筑与房地产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对建筑市场的规制主要涉及建筑市场进入规制、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规制、建筑工程监理行为规制、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规制等。
对城市房地产市场规制,包括地产市场规制、房地产开发行为规制和房地产交易行为、房地产市场进入规制制度
三、银行业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银行业市场的特殊性(即银行业市场特别规制的依据):
银行的高负债率和银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存款人资金的安全性和银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风险性
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风险的不对称
银行也是市场主体,也是经营者,也存在一般经营者可能存在的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可能。
2、银行业规制制度概述:
(1)银行业规制制度宗旨: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权利和利益、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规范银行业市场秩序
(2)银行业市场规制制度原则:依法规制原则、公正规制原则、有效规制原则
(3)我国银行业市场规制体制:长期以来,我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主管金融宏观调控和银行业的市场规制。2003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即日起由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银监会基本职能和地位:它负责对全国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银监会主要职责和权力:(见教材第498面,要求理解记忆)
银监会业务机构与派出机构:银监会设8个内设业务机构,并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和深圳设立银监局作为派出机构。
3、银行业市场规制途径:
(1)银行业市场准入规制:一方面可以通过规定银行业主体的实体要件,另一方面规定达到实体要件后的进入程序和失去实体要件后的退出程序
(2)银行业管理人员资格规制:
任职资格要件:(见教材第498面至499面,要求理解记忆)
规制程序:审核制和备案制
(3)银行业审慎经营行为规制:
a.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商业银行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b.利率控制: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不得超过利率标准吸收存款。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利率标准发放贷款。 转贴于:自考_考试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