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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理论:
1、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同一主体,由于受不同的法律规制,其角色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只要其依据经济法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前者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后者可公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4.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
(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调制行为来实现的,其地位是非平等的。
(2)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还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种主体二元结构,也会体现在各个具体部门法中,如财政法中有财政收入的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财政支出的拨付主体与受益主体等等。经济法所体现出的多个层次的“二元结构”,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复杂性”
6、经济法主体的能力:在经济法领域,调制主体必须具有调制能力,调制受体必须具有博弈能力。主体的能力问题,关系到相关的主体权利或权力,也关系到主体的行为,进而也可能关系到主体的责任。
7、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
多维性:
(1)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通常,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而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做出特别的规定,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不过在经济法的调整方面,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做出特殊的要求。
(2)具体的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例如财政调控主体和金融调控主体,其权原、具体的法律依据等都是不同的。同样作为调制受体,虽在总体上都是市场受体,但其具体身份往往也要随具体法律而定。
特殊性:
(1)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与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关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例如调制主体的资格主要源于宪法和法律。调制受体资格的取得与民商法相连,从而使其具有多源性。
(2)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不同,它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虽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资质条件做出专门的限定。
二、行为理论:
1、研究行为理论的价值:
(1)行为理论是整个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行为理论的经济法理论是不完整的。
(2)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有助于确立经济法学的行为范畴。
(3)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对行为作出相应的分类,有助于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作出进一步明晰化的要求。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和类别:
(1)属性:同样属于法律行为,同样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例如,它同样具有社会性、法律性、表意性。
(2)类别:
A.从总体上分为两类:
a.调制行为:即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是经济法具有主导地位的行为)
b.对策行为:即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B.其他分类: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a.从主体角度:可分为角色行为和非角色行为、单方与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b.从行为对象角度:可分为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
c.从行为效果角度:可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 转贴于:自考_考试大